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从2018年7月1日起,连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升至每月1410元,上升幅度每月达200元,原来连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1210元(此标准是2015年5月1日调整的)。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均为四个档次,连州市属于广东省清远市地区四类档次,由原来的每月1210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现在每月1410元最低工资标准,折算每小时工资标准为8.10元(原来6.95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工资最低标准由原来的每小时12元调整为现在每小时14元。调整时间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